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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斗争论》读书笔记
《权力斗争论》分为六章,耶林围绕着“为权利而斗争”这一主题,进行了完整的论述。 他将法区分为客观意义的法与主观意义的法, 客观意义的法是通过国家维护的法律原则的总体,即生活的法律秩序; 主观意义的法则指抽象规律(Regel)载人的具体权能中具体的铸型。 此外,耶林还区分包含对人格的蔑视的侵权与不包含对人格蔑视的侵权,基于此,在主张“为权利而斗争”时,又给让步、和解、调停等解决措施留出了空间。 全篇结构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在第一章,耶林讨论为了为什么要为客观意义的法(法律秩序)而斗争; 第二部分则是第二到第四章,也是本篇最重要的部分,围绕着主观意义上的法展开,从三个层次的动机讨论了为什么要为具体的权利而斗争;在最后两章,耶林对上述论述进行了总结与反思,结合罗马法,从民族和国家的层面对“为权利而斗争”会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在潘汉典先生的译本中,第一章被译为“国民的权利是奋斗赢得的”,在另一些译本中,这一章被译为“法的起源/产生”。从字面来看,确实第二种译法能够更直接的体现这一章的主题:法律是在斗争中产生的,但在结构上,“国民的权利是奋斗赢得的”更好地对应后面的为主观意义的法的斗争,这两部分也许认为是并列关系更为恰当。 耶林在这一部分区分了法律的发生(Entstehung)与法的进展(Forschittim Recht)。基于这一区分,他反驳了萨维尼和普赫塔的法律发生论,体现了他不同于概念法学的目的法学的思路:在耶林看来,“人”的力量只能做到在范围内调整和促进法律,例如司法判例、法学家的学理解释,而要做到法律根本上的变革,只有国家权力才能够达成,所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重大改革都诉诸制定法。然而,在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许多个人、阶层的利益已经同法律结合起来,对法律的改变就是对这些人利益的严重侵犯,这些人在面对修法、变革时,会由于自我保存的本能而进行激烈的反抗,因此,在现行法律受到既得利益者支持的情况下,要确立新法必须进行斗争,这一点在中国向近代的变革中展现得淋漓尽致。在耶林看来,萨维尼的观点仅仅能在他人面对侵害时无所作为时受到安慰,只能在既得利益群体尚未形成的史前时代存在作用。普赫塔认为习惯是对法律确信的认识手段,忽视了法需要行动来证明其力量和行动,存在对习惯(法)的误解。 从第二章开始,耶林详细讨论了人为什么要为其具体意义上的权利(Recht)而斗争,对此动机,沿着崇高的进程耶林分了三个层次:纯粹的利益计算、保持人格及精神生活要件、实现正义理念。 在第二章,耶林指出,这种斗争是由于权利被侵害或者受压制而引起的,因为他人以蔑视权利人的利益为其利益,经常地同权利人主张自己权利的利益针锋相对,一个人的所有权利都可能遭受这种危险。所以,在面对权利侵害时进行反抗,是一条在道义上保存自己的律令,也是一种对社会的义务,典型例子如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利益受到侵害,那国家可能通过战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当人民群体受到压迫可能采取革命的方式来追求解放。 然而,在“和平”与“战争”之间该如何抉择?斗争需要成本(可能是时间、也可能是金钱),甚至许多人可能“得不偿失”,那为什么还要选择斗争?耶林由此推出了第二个动机:对人格的维护。在他看来,这表面上是利益问题,实际上是品格问题,是否进行斗争实际上代表的是是否保持人格,更进一步说,也是生存问题、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问题:维护自己的生存,是一切有生命之物的最高法则。而对人类来说,肉体生活之外,还有精神的生存问题,人类精神生存的条件之一就是权利的主张,如果没有权利,人堕落到动物的等级之中。 在第三章中耶林指出,并非所有的不法行为都是恣意妄为,并不全是对法权观念的反抗。在小偷盗窃的情况下,他知道我的所有权却仍加以否认,于是就否认了所有权这个观念,从而否认了我的人格的本质生存条件。因此盗窃包含着对我的人格的侵害。然而,另一种情况中,双方仅仅是对所有权人是谁产生纠纷,各自都认为自己享有所有权,此时就只是一个利益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应当是和解——但现实中和解并不常见,因为在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往往假定对方有恶意,所以认为自己存在权利感被侵害。尽管早在罗马法中就区分了有罪责与无罪责这一客观的评定方法,但从未有人规定权利及主体主观上应当如何理解纠纷行为,所以常常臆想对方有恶意,这与精神上的痛苦感密切相关。 在这基础上,耶林提到了军人捍卫荣誉、农民重视财产等例子,总结出某一个权利人防卫他的权利亦即防卫了他的伦理生存要件,正义感同时是由一种社会因素(该特定的法律规章对于该阶层特别的生存目的是不可或缺的感觉)通力协作的的结论。这一点,现实中从各国刑法对于威胁该国特有的生存原理的犯罪处罚最严峻中也可看出。且由于这一生存要件的重要性,国家也设置了警察与刑事裁判官的存在,否认安逸的道德,避免有人怯懦的抛弃权利。由此,耶林论证了人因保持人格及精神生活要件而为了权利斗争。此时,何种构成权利标的与个人意志相关,并不一定直接指向某一权利。更根本上来说,促成为权利而斗争的就是正义感,正义感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敏感力和气魄,一方面,人因为敏感,而在权利侵害时而感受到痛苦,另一方面,因为人的气魄,所以人能够拥有排除侵害的勇敢与决断,体现了充实饱满、自强不息、为自我主张的人格。两方面相协作,激起人进行斗争。 第四章“权利的伸张是对社会的义务”实际上谈的是通过权利斗争而实现的正义观念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耶林先谈到罗马法把“不使用”作为法规的废止原因,如果具体的权利继续不行使就会导致消灭。一条法律规范如果和实际的实践无关,或者表现出已和实际上的实践脱节了,那么它早已不享有法律规范之名。而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公法实践在于国家官吏是否忠于义务,私法实践则主要通过私人权利的方式,核心在于唤起权利者主张权利的动机(利益和正义感)的效果,如果缺少这个动机,将会导致法律原理不被适用。因此,耶林提出即使在私法领域上,也需要反不法的权利斗争谁主张自己的权利,谁就是在他狭隘的空间中维护一般权利(das Recht),这一行为利益和结果将超过他本人之外,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从而,把权利的斗争的动机从受到利益的号召、遭受权利侵害的痛苦,推向了义务感或者法律观念如此。 耶林并不认为这一所谓崇高的法律观念只有法律哲学家才能享有、或者说只有他们才能践行,为此他引证了罗马法中的公众告诉制度(in dem Justitut des Popularklagen),即每个人愿意的话都有机会作为法规的辩护人出庭,向嘲弄法规的人们问罪,以此说明历史上个人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正义观念而发声。如果说利己动机和自己遭受权利侵害的痛苦某种程度上存在混同,那这种正义感则是独立的,源于人类情怀中的法律理念的精神力量,是升华后的精神权利。德语中起诉是Gesetgangerufen,罗马人则称之为Legisactio(法律问题),因此,在罗马法上,为权利而斗争即是为了法律而斗争。在这一部分的最后,耶林还举了夏洛克和米夏埃尔·科尔哈斯的例子。夏洛克因“我诉诸法律”使其权利主张变成一个有关威尼斯法律的问题,因此耶林认为《威尼斯商人》中最后的结局方法是不当的;而米夏埃尔·科尔哈斯虽然最终仍然遭受行刑,但他通过斗争恢复了自己的权利,为自己和法律恢复了名誉,在道德上比忍气吞声显得更加崇高,在特定的情况下,一切具有强烈的正义感的人面对着法制的不公、不完备,此时为法规而斗争就会变为对法规斗争,这又与第一章中所提到的为客观意义的法的斗争联系起来。 在第五、六章,耶林一方面就权力斗争观会对民族国家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则指出了现今法律的缺失之处。毫无疑问,耶林是认可为权利而斗争的,也因此,他也认为这种行为会对国家产生积极的影响,如果个体的正义感与私法上的关系迟钝冷漠,那民族国家面对外敌侵犯时也很难认为其会进行反抗。相反的,如果一个民族的个人都积极地彻底主张他的权利,那么其他人也往往不敢向这个民族夺取他们的最崇高的东西。另一个方面来看,一个国家如果对外受人尊敬,对内政局稳固,那么这个国家自然而然的会重视国民的素质教育,正义感也是这种状态的国家中最重要的精神,因为国民正义感的培养就是国家的健康和力量的培养。专制主义总是从侵害私权和虐待个体开始的。因此,个体勇于为权利而斗争也是维护国家的强大、民主所必需的。 在最后一章,耶林其实认为现今(指1872年的维也纳?)法律存在不足之处,并没有满足健全的正义感的发展的要求。对此,他首先梳理了罗马法上有关的发展历史,罗马法经历了早期不考察侵犯者的犯罪程度,到中期区分主观和客观的不公并进行不同的处罚,到帝国结束时因对债务人的同情而表现出的孱弱。耶林发现现代罗马法的运用往往被掌握在少数学者的手中,使得其实际运用非常有限。因此,现今法律一方面废止了罗马私法所定的惩罚,忽视了权利被侵害时,金钱问题之外还有被损害的权利感的满足的问题;另一方面,现今法律中的证据理论会导致债务人通谋剥夺债权人的权利,体现了保护债务人的倾向,体现了人格的衰退和怯懦、以及法律上对于自卫权的排斥。这种怯懦的牺牲我们被危害的权利视作义务的理论和耶林主张的为个人的权利英勇斗争严重的对立。 最后的最后,耶林就反驳赫尔巴赫“不喜斗争”的理论的反驳,还简单的提了一下为权利而斗争在美学上的意义。与赫尔巴赫相反,耶林认为乐在斗争之中,从荷马和《伊利亚特》等可以看出,艺术文学中最高的议题就是人类保卫诸如法律、祖国、信仰等某一观念,搏斗和战争也一直是文学作品中常见的选题,因此美学理论并不反对斗争。且告诉我们什么是和法律观念和谐或矛盾的,是伦理学而不是美学。伦理学的目标在于行动,或者说区分正确的行动与错误的行动,因此,它并不排斥为法律的斗争,相反的,伦理学上这是一种应有的责任。 于是,结合了目的理论、利益理论和法感理论,耶林完成了他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论述。在在这本小册子中,耶林尤其关注对某一议题可能存在的不同的情况的分类,并且分别加以论述,使其证明过程更加完整可信。且他还关注了许多相反的观点,并在其中对其逐一进行反驳。在进行分析时,尤其是在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对一些社会常见现象的举例运用,颇有亚里士多德之风。
智能制造CEO
2024年4月12日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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