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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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转型的6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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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让公司进入董事会中心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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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数字化转型的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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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让公司进入董事会中心时代
2024年3月23日,中国政法大学刘斌教授在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四楼会议室对《新公司法的全面修订与制度变革》进行了讲解,刘斌教授系公司法修改工作专班成员,出版了《新公司法修订导读与条文对照》、《新公司法注释全书》,其能够从公司法立法原理的角度对新公司法中的制度进行体系性梳理,展现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2023版《公司法》修订的总体情况 2023年《公司法》共266个条文,31456字,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 中国现有公司的现状为90%的公司为中小公司,95%的公司为5人以下股东,可以通过该现状,对目前公司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境进行清晰的认知。 二、2023年公司法修订的总体评估 (一)公司法及相关制度的修订过程 2023年公司法的修订进行三审,最终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公司法与商业实践和诉讼关系密切,做公司法业务或商事业务,最重要的是看得远、看得透、看得开(关系密切的相关条款的关系)。 按照立法节奏,下半年将有公司法相关规定和制度出台,目前正在梳理公司法的司法解释,证监会需要确定关于上市公司的配套规则,国资委需要确定关于国有公司相关规则,市场登记部门需要完善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则,财政部对无面额股,需要调整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记账问题。 (二)新公司法修订的背景和动因 深化国企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新公司法修订的基本价值判断是仍然继续坚持放松管制;完善产权保护,加强产权保护,一方面立法需要更加清晰,另一方面司法水平也是差异较大;健康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如康美药业拿24.5亿赔偿投资者,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法实务产生革命性的系统影响 诉讼类业务:股权转让诉讼、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知情权诉讼、人格否认诉讼、出资纠纷诉讼、董监高责任等。 非诉讼业务:单层制改革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公司合规治理的内部建构、出资期限调整、授权资本制引入、类别股设置与安排、以及由此带来的普遍性的公司章程修改需求。 三、新的公司法总则 新的公司法总则最重要的三块内容为:法定代表人制度变革、扩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决议制度体系。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 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公司任命时取得,免除任命时终止。 法定代表人制度也面临着选任范围窄、董事地位不当异化、加剧公司内部集中、变更程序僵化、代持与卸责的问题。 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辞任与补任,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扩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至横向否认 新公司法第23条,增加了横向否认、容纳集团公司的跨层级否认、纵向与横向的合并否认、一人公司否认的要件之争。 新公司法第42条、第92条,放宽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限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删除了对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则,仅维持了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 从正向穿透、横向穿透、逆向穿透三方面确定了法人人格否认的维度。 拓展:公司集团治理与关联交易 正面:《公司法》没有正面规定公司集团 负面立法方式:通过人格否认进行反面规制;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行为规制;禁止股东滥用权利;事实董事与影子董事规则。 (三)公司决议制度体系 决议诉讼是公司诉讼的基点,分析了电子通信法方式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从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效力瑕疵角度讲述了公司决议的不同效力规则,从决议效力方面明确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设定的要点。 四、优化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该部分内容明确了公司登记事项与登记效力,明确了法定信息公示事项,肯定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全面引入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简化了公司运行和退出的组织规则,具体有增加简易减资制度、增加简易注销制度、增加简易合并和小规模合并规则、增加强制注销规则。 五、公司资本制度的演进与诉讼 该部分从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四个方面讲述了资本形成、资本流动、资本分配及组织法供给。 (一)资本制度的前段改革:资本形成 1、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认缴制 之前的完全认缴制在实践中出现了天价注册资本、超长出资期限等滥用的情形,新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限期认缴制、五年最长期限、另有规定及过渡安排。 限期认缴制适用于增资环节,存量公司的过渡方案将由《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具体规定,过渡的方式有减资、注销、修改出资期限三种方案, 2、股份公司重回实缴制:股份公司发起设立、公募设立、募集设立三种设立方式均要求实缴注册资本。 3、引入授权资本制:新公司法第152条对授权发行股份进行了规定。 4、引入类别股制度:新公司法第144条规定了类别股,类别股属于法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5、面额股与无面额股:新公司法第142条 6、新增催缴失权规则: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董事会的常规催缴义务,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了催缴失权规则。 7、全面加速到期规则:新公司法第54条,加速到期的标准为停止支付而非支付不能。 (二)资本制度的中端改革:资本流动 简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公司法第84条股权转让),明确股权变动模式及股东名册变更(公司法第86条),其中讲述了股东名册作为股权变动标志的争议与维持,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的承担(新公司法第88条)。 (三)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资本分配 有利润分配、增加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股份回购规则、增加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禁止财务资助、对赌协议与股份回赎、清算义务人(新公司法第232条:董事)。 (四)公司债券制度更新 扩充了公司债券的范畴,新增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新增债券受托管理人规则。 六、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1、新增股东压制时其他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民法典第132条、总则司法解释第3条,不公平损害救济,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 2、新增非公开发行公司的异议回购请求权:新公司法第161条 3、扩张股东查阅标的,激活关联诉讼:新公司法第57条第2款、第110条 4、新增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新公司法第189条 5、降低股份公司股东提案权比例:新公司法第115条第2款 6、新增利润分配的时限要求:新公司法第212条 7、同步比例减资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新公司法第224条第3款 8、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新公司法第21条 七、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设计 (一)单层制改革 1、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第69条,设立审计委员会,要点为章程选择、董事组成、全面承接监督职权、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监事二选一、职工董事以监督为本位。 (1)外部监督变为内部监督; (2)克服信息屏障; (3)法定独立性内设机构; (4)成员谁选任:股东会; (5)独立运行:总会计师、法律,121章程。 2、股份公司单层制改革:新公司法第121条 3、更干脆的单层制:小规模公司,占比90%以上,新公司法第83条,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二)双层制下监事会的权利强化 新公司法第80、215、181条,监事会信息获得权,章程规定监事会决定审计机构选任,监事违反忠实义务时,公司的归入权,解决了违反忠实义务时监事追责的法律依据缺失问题。 (三)股东会/董事会权利配置 1、股东会职权,新公司法第59条,删除“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删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增加了对发行债券决议的授权规定。 2、董事会职权,新公司法第67条,删除“对股东会负责”,删除“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两者关系:董事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违反股东会决议,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救济:股东会或董事会穿越行使权利:属于决议内容违法,决议无效。 董事会作出了股东不满意的决议:决议瑕疵诉讼救济;撤换董事重新决议。 董事会作出了违背股东会决议的决议:决议瑕疵救济;追究董事责任。 (四)董事会/经理层权力配置 新公司法第126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职权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 (五)职工董事 新公司法第68条,承接双层制下职工监事 (六)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新增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的规定:新公司法第136条 2、新增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职权:新公司法第137条 3、新增信息披露和违法代持无效的规定:新公司法第140条 4、新增禁止交叉持股规定:新公司法第141条 八、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2020年-2022,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2025年,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推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与市场化经营机制长效化。 (一)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范围扩大:从“国有对公司”到“国有出资公司”,新公司法第168条 (2)统一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新公司法第169条 (3)明确党对国家出资公司的领导:新公司法第170条领导作用,不同于民企中的政治作用、《党章》第33条、国资委《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2021) (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新公司法第171条,董事会可以制定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新公司法第172条 (6)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董事要求:新公司法第173条,回应国企改革中的外部董事过半数。 (7)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聘任、解聘和兼任:新公司法第174条 (8)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管禁止兼职:新公司法第175条、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防止利益输送 (9)国有独资监事会的选择性设置:新公司法第176条选择式单层制 (10)新增国家出资公司的合规要求:新公司法第177条内部监督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二)重大事项的范围:三重一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决策事项,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我国国企合规的发展进程 1、发展阶段 (1)试点阶段:2014年国资委《关于推动落实中央企业法治工作新五年规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全面推荐法治央企假设的总体要求,力争在通过五年努力,深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并将“大力加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作为重点任务之一。 (2)全面推广阶段:2017年2月《合规管理体系指南》,2018年11月2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合规元年”,2018年12月29日,《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3)地方推进:上海《关于加快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内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上海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4)全面实施:2022年8月23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年12月16日,《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5)进入法律:新公司法第177条 2、国企合规治理的整体架构 合规,合规风险、合规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合规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合规治理。 3、中央企业合规治理的组织架构 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 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 主要负责人 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首席合规官 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合规管理 4、新公司法修订后,国企治理新动向 明确党组织作用,强调董事会核心功能,公司内部监管机制优化,增强董事高管的义务与责任,强化国企经营中的合规管理。 九、控股股东和管理者的义务与责任 1、完善任免赔偿制度:新公司法第70条新增董事辞任规则,要点为委任关系、强制留人、辞任生效时间;新公司法第71条新增董事解任赔偿规则。 2、完善信义义务的一般条款:新公司法第180条 3、加强关联交易的规范:新公司法第182条 4、完善公司机会规则:新公司法第183条 5、增加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新公司法第191条,有侵权法要件、组织法要件(违反信义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 6、实质董事和实质高管条款: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 7、新增董事责任保险条款:新公司法第193条董责险
智能制造CEO
2024年4月30日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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